为贯彻落实“水利工程补短板,水利行业强监管,系统治水提质效”总基调,切实强化水利工程建设监管工作,日前,省水利厅出台《江苏省水利重点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强监管若干指导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指导意见》)。
《指导意见》分为八章三十七条,进一步明确了省水利重点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强监管工作的总体目标、主要任务、工作方式、组织保障,重点从质量、安全、进度、设计变更、资金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监管措施。
《指导意见》要求,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,对辖管工程开展强监管工作,对项目参建单位执行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制度和技术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。检查实行建档销号制和责任追究制,监管部门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印发检查情况通报,定期督查整改,并根据问题严重程度,采取通报、警示约谈等方式区别对待,严肃追究责任。检查对象要根据通报要求,建立问题台账,及时上报整改落实情况。
《指导意见》指出,强监管工作通过采取稽察、督查、巡查、飞检、暗访等方式开展,鼓励运用“四不两直”“双随机一公开”手段提升检查效能,最终项目监管情况作为省水利工程建设信用评价、评优评奖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工作的重要依据。
(供稿:江苏省水利厅 责编:厅办公室 许芬)